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3670號債權人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許民憲債務人鍾亞達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往來證券商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股票,以執行債務人之股票債權,而債務人之集中保管股票往來證券商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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