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丙○○
駿宥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中市○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認其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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