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號上列被告因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中交簡字第29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以被告乙○○將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借給無汽車駕駛執照之丙○○駕駛,因丙○○之過失駕駛致原告受有傷害及車損,被告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諭知在案,則刑事案件繫屬已不存在,則附帶民事訴亦失所附麗,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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