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殷瑄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臺灣高速鐵路股份│89ND0000000-0│1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