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69號上訴人 林國正 即心成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上訴人 仲葳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提出承攬系爭工程所有成本及相關費用之證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