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他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30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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