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1號聲請人 呂永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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