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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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勁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關於「107年
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關於「107年1月26日」之記載,顯係「108年1月26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