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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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隆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月31日18時許,在屏東縣○○鎮○○街○○巷○○號居所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2月1日18時40分許,在屏東縣○○鎮○○街167之3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包,復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出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自明。
經查被告劉茂隆於100年10月1日死亡乙節,有被告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史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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