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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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 洪士傑 相對人 何羿輝
何烈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7號給付工資事件民國(下同)110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7號給付工資事件之原告,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前開案件之原告,業經本院調查屬實,且110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聲請人就本院所詢事項的確有表達無法理解之處,是認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所請應予以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