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吳善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蓮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現在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二、裁判費3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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