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2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上開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日│96年6月1日18時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24號│96年度嘉簡字第1160號││├──┼───────────┼────────────┤│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7月1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24號│96年度嘉簡字第1160號││├──┼───────────┼────────────┤││確定│96年7月20日│96年8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