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豐原簡易庭補
繳,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