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37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0,000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台幣匯率33.112元計算為新台幣3,311,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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