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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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乃以:受刑人林偉倫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6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月確定後,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8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957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8年2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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