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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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0000000000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林○麒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林○麒之父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林○麒之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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