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宏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街○○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針筒內,並以針筒汲水摻合,再注射於左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依法通知其到場採驗尿液,而於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45分許,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宏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宏斌業於109年8月6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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