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裕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敏裕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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