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6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王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