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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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81號原告 王俊傑 即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8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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