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靜雯 即新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現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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