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許涪閔 律師被告 王玫琇
張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王玫琇、張登豪因違反公司法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