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3年司促字第23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2,501元民國110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920元民國102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