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湘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柏青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呂發財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呂發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