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書庭具保人宋基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
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基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書庭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00年8月1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具保,並由具保人宋基揚繳納保證金1萬5,000元後,准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亦未能拘獲,有點名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囑託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證,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5,000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王鐵雄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