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6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1號,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