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受刑人甲○○因侵占、背信(聲請書漏載於此)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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