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查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為能確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法定繼承之順序、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借據2紙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57號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