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亙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被告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均非在本院轄區,且原告亦未明確指出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無從確定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特別審判籍,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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