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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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甲○○並非完全未看見被告之存在,其當時駕車平穩前行,係外力撞擊其車才會跌倒,是本件車禍應係被告擦撞告訴人所致云云,惟查告訴人於機車倒地前並未看到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行向,又因為機車被撞的位置在右後側,故也不確定撞到的人究竟是否為被告,另告訴人亦稱係因為被告來扶她,所以才認為撞到她的人是被告,顯然告訴人對於肇事者究竟是否為被告乙情根本無法確定,不能只憑告訴人個人臆測之詞入人於罪。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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