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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