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人 游文添 聲請人 王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豐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高豐順對聲請人負債2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8月1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仁德││0000-0000│建│107.58│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563-│地號:臺中市烏│住商用│總面積:190.86││2分之1│││00○○○區○○段0180│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6.62││││││-0000│層數:003層│二層:61.32│││││├───────┤│三層:61.32││││││臺中市烏日區信││騎樓:14.70││││││義街38號││電梯樓梯間: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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