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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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91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5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5年催字第55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依聲請人所提於民國95年4月19日登載之都會神州報,將附表所載發票人「全泰鋼鐵有限公司」誤載為「合泰鋼鐵有限公司」,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顯不生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全泰鋼鐵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4年11月30日│10,920元│U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