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慈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慈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張慈盈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某友人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1年1月
6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等節,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1.11公克,實際驗得毛重1.117公克,驗前淨重0.94
0公克,檢驗耗損量0.010公克,驗餘淨重0.93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12月19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偵查卷第50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至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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