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麗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小字第28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內
(含)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期
為限。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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