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速偵字第208號)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文
高雲端 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4條所載「新臺
幣7萬75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7萬7700元」。
㈡查被告於民國90年間曾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0
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於94年11月23
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詎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及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