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1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