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成 律師
被 告 宏昕紙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 王耿斌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八年度湖智簡字第一號損害賠
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
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
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9年1月4日智院真98技協54字第099000
001號函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
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