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七百三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三元│預繳三百四十元,已退││││郵六十七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六十八元│每份三十四元│├─────────────┼────────────┼──────────┤│合計│一萬八千零七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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