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丁駿華 被告 許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