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楊順發 被告 游進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