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容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配偶於民國(下同)99年5月死亡,故債務人需獨力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90年次)。債務人到院稱罹有重型憂鬱症,屬中度精神障礙,又因不識字,無工作能力,生活來源僅得依賴前配偶死亡後之勞保給付每月新台幣(下同)4000元,身障給付每月4700元,兒少補助金每月2300元(原低收補助10600元已無),以及其零星撿拾之資源回收補貼生活,此有債務人103年2月12日言詞陳述筆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附卷可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且其於國泰人
壽保險契約多屬無解約金性質,可領得之解約金僅僅9314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與其子二人生活支出共
約為11084元,遠遠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確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聯邦商業銀行│21460│3.56%│7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7131│2.84%│57│├──────────┼──────┼─────┼──────┤│玉山商業銀行│21172│3.51%│70│├──────────┼──────┼─────┼──────┤│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9974│3.32%│6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7099│12.80%│256│├──────────┼──────┼─────┼──────┤│萬泰商業銀行│139488│23.15%│463│├──────────┼──────┼─────┼──────┤│甲○(台灣)商業銀行│56130│9.32%│18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1859│8.61%│172│├──────────┼──────┼─────┼──────┤│甲○(台灣)商業銀行│75133│12.47%│250│├──────────┼──────┼─────┼──────┤│甲○(台灣)商業銀行│7028│1.17%│23│├──────────┼──────┼─────┼──────┤│元大商業銀行│116013│19.26%│385│├──────────┼──────┼─────┼──────┤│債權總額│602,487│每期金額│2,000│├──────────┼──────┼─────┼──────┤│清償成數│約23.9%│清償總額│144,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