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原告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易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鍾依庭 律師

賴柏豪 律師

被告 陳鈺璇

蕭弘清

蔡季盈

黃淑娟

陳富美

蔣易

賴哲祥

楊怡雯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卓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9年5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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