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李建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20日將其收押,及自98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陳美利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