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89年9月15日│10,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2│甲○○│台北縣泰山│89年10月18日│10,000元│0000000│││││鄉農會│││││├───┼─────┼─────┼──────┼─────┼─────┼──┤│3│甲○○│台北國際商│89年9月30日│9,5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4│甲○○│台北國際商│89年10月31日│10,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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