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叄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三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爰依首開毒品危害防制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體一包(含袋重0.三公克),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陳明係伊所有而供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足徵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