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台灣人壽保險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12月13日│142,886元│SV0000000│0000000│││司東部分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003736│││乙○○│北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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