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來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國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國來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
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0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兩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湖交簡字第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9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6月1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6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