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捌公克)暨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業已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338號為緩處分確定,且於105年1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二)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驗餘淨重分別為0.2440、0.243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可憑(見毒偵卷第66頁),屬違禁物無訛;其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