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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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聲請人林○○住○○市○里區○○路00號相對人林○○已歿
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聲請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間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林○○為監護宣告事件,林○○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監宣 字第 890 號裁定(113.10.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補 字第 25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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